《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报道: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这就意味着由我市制定的首部历史文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已拿到了“通行证”,近期将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并公布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
据了解,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随后,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条例》全文,并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此次省人大批准的《条例》,也是继《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发布之后,批准可发布的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也是首部历史文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A、《条例》获批,武当山再添“护身符”
1994年12月15日,武当山古建筑群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6年,又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武当山古建筑群都在保护之列。那么,我市为什么还要颁布这部地方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亚青说,虽然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古建筑群属于保护对象,但大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对古建筑群保护的具体实施细则。如《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侧重于行政管理,其重点也没放在对古建筑群违法行为的明确与查处上。
王亚青认为,我市通过地方立法,将有可能损毁、破坏武当山古建筑群的行为纳入禁止行为清单,建立系统的保护制度,提供更全面细致的保护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可以为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提供直接的法规依据,有利于武当山古建筑群的长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同时,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对于传承建筑美学、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彰显十堰地域特色、提升城市人文品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历时大半年,经征求多方意见、数易其稿形成的《条例》,分为总则、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四个章节,共三十条。其中,第十条规定,每年的9月15日为武当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日暨武当山古建筑保护宣传日。
B、立法通过,成为我市首个历史文化领域的地方法规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历届市人大常委会都十分重视武当山古建筑群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2004年3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 “武当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日”的决定,每年的9月15日为 “武当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超前谋划,及早动手,对武当山古建筑群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可行性作了研究论证。今年2月,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并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按照立法程序扎实推进。
“良法”的精髓在于质量,注重立法质量,立出的法才有用、可行。铸就一部良法,立法者得有严谨专注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今年2月份、4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二审。同时,为了推进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广泛的征集意见和深入的立法调研。常委会领导多次听取专题汇报,并亲自带队深入武当山特区、丹江口市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察看紫霄宫、玉虚宫、遇真宫等古建筑及遗址的保护管理情况,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武当山特区、丹江口市以及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在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和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集中修改。
二审后,条例草案在十堰人大网、《十堰日报》、秦楚网等媒体全文公布,面向立法咨询专家、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法工委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进行了汇报,并委托法规室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草案,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调整。
C、武当山一砖一瓦都在保护之列,损坏最高可罚50万
据了解,此次即将发布的《条例》中,针对古建筑群保护管理的现状,明确界定了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同时,将很多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建立系统的保护机制,提供更全面细致的保护措施。比如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白蚁、蜂类等危害木质建筑安全的有害生物防治及石质建筑材料风化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
在承担法律责任方法。按照地方立法规范的要求,坚持做到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再罗列;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处罚规定与上位法保持衔接,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严处罚。为加强保护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职尽责,条例草案还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追责条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一砖一瓦都在保护之例。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方针,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修旧如旧、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在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武当山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古建筑群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时,《条例》规定,在此武当山文物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6种行为:损毁文物保护设施;存储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野炊、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区域吸烟、烧纸、焚香;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其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可处以50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例如,造成文物损坏不能修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如,乱丢垃圾可以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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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当山古建筑群始建于唐贞观年间,明代达到鼎盛,被誉为“中国古代建筑成就的博物馆”和挂在悬崖峭壁上的故宫。现存古建筑及建筑遗址66处,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占地面积20多万平方米,全山保存各类文物5000多件。
这66处武当山古建筑及建筑遗址分别是:遇真宫,襄府庵,“治世玄岳”牌坊,冲虚庵,元和观,玉皇顶,遇真宫泰山庙,清微铺泰山庙;玉虚宫,玉虚宫泰山庙,玉虚宫火星庙,玉虚宫北天门,玉虚宫仙都桥,凝虚观; 复真观,纯阳宫(磨针井),关帝庙,回龙观,回心庵,老君堂,狮子峰摩崖群,八仙观,玉虚岩,龙泉观,天津桥(剑河桥)及照壁,财神庙;南岩宫,谢天地岩,太常观,雷神洞,鸿钧洞,上元,中元,下元,礼斗台,“不二”和尚墓塔;榔梅祠,四座塔,黄龙洞,朝天宫,小武当,三官台,一、二、三天门; 太和宫,清微宫,高楼庄,碧云山庄;琼台上、中、下观;紫霄宫,威烈观;五龙宫,自然庵,凌虚岩,华阳岩,灵应岩,长生岩,隐仙岩,五龙祠,姥姆祠,仁威观;蒿口泰山,五龙行宫,红庙,白庙,马家岗界牌垭敕谕碑,静乐宫石牌坊及赑屃。